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对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10〕81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关于
进一步明确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和部办公厅《
关于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37号)的规定,规范推进工作,确保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实现预期目标,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关于地震灾区用地的认定及填报要求
根据《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省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政策规定,凡汶川地震灾区及“8·30”攀枝花-会理地震重灾县(区)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监测新增建设用地符合《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并且建设项目纳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实施计划》(中期调整本)、各级经依法批准的《灾后重建实施规划》或《灾后重建项目规划》的,均适用支持灾后重建的用地政策,判定为合法新增建设用地,按照“紧急用地”填报。
在填报《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21号,以下简称《规范》)表一《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审批情况”栏时应首先选择“紧急用地”,若已取得转征手续、临时用地或先行用地手续的,则再分别填写到对应的审批栏目中,市县安排边建边报先行用地的,应填写到“其他手续”中。凡选择“紧急用地”,必须备注“属于抢险救灾或灾后重建项目”;对于受灾群众住房异地重建,应继续说明“属于地震灾民住房异地重建”,并在卷宗材料中提供能够证明灾民身份及符合住房重建条件的材料;对于灾区恢复重建项目、增强防灾抗灾能力的新建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应继续说明“经××发改委(政府或有关部门)××文件确认属于××灾后重建项目,符合××县(区)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并在卷宗材料中提供相关立项文件、能够证明用地符合《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以及项目纳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实施计划》(中期调整本)、各级经依法批准的《灾后重建实施规划》或《灾后重建项目规划》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