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展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试点。配合国家新医改方案的贯彻落实,推动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投资医疗机构,并积极探索配套的新型医疗健康保险运作管理模式,满足群众对医疗服务和健康保险保障的多样化需求。
(四)推动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进一步完善相关实施方案,尽早在深圳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为完善深圳社会保障体系发挥积极作用。
(五)加快发展符合深圳人口特点的小额人身保险。开发保额适度、保障层次多样、服务方便快捷的小额人身保险产品,采取有效的参保模式,不断扩大对低收入人群,尤其是广大来深建设者人群的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
(六) 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支持鼓励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的客户群体、销售渠道等市场细分因素开发有针对性的商业车险产品,扩大商业车险的费率浮动范围,完善相关费率浮动因子,满足市场多样化的保险需求,为完善商业车险定价机制积累经验。
(七)进一步深化深港保险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保险机构在深圳设立中国总部、分支机构以及各类后台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深港两地保险机构在产品开发、渠道开拓和理赔服务等方面开展资源共享和业务合作。
(八)积极探索保险监管创新。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下,充分利用深圳毗邻港澳的地缘优势,研究借鉴成熟保险市场监管经验,积极推动深圳保险监管体制机制、方式手段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不断提高依法、科学、有效监管的水平,形成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的良好监管环境。深化监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保险监管人才队伍。探索在深圳开展保险法人机构属地化监管试点。
三、中国保监会的主要工作
(九)加强对深圳保险业改革创新工作的领导。把深圳保险业改革创新工作纳入保险业改革发展大局予以统筹考虑,加强组织领导。对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大局、在全国具有重大示范带动作用的改革创新项目在深圳先行先试,并积极落实所需的相关监管政策。支持深圳开展保险监管创新。指导和推动深圳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对深圳保险业在产品服务、经营管理、资金运用等方面的改革创新给予鼓励和支持。积极引导各保险总公司把深圳作为各自系统内改革创新的试验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