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的通知
(锡政发〔2010〕10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10年3月26日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
《条例》,依法规范我市地名管理,进一步提升地名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识
《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
地名涉及内政外交、公安户籍、邮电通信、交通运输、测绘制图、新闻出版等各项工作,关系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局,在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适应新形势,更好地满足地名管理的需要,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履行立法职能,协调各方力量,在深入调研、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地名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据上位法精神,整合我市现有规章,制订了
《条例》,从地方性法规的层面,强化了各级政府在地名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地位,总结了地名管理的成功经验,创新了地名文化建设的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方式。
《条例》的颁布施行,将更加有效地规范和推进本市地名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增强地名管理的权威性和监督力度,对进一步发挥地名在本市经济建设、城市管理和社会发展中的服务功能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全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执政理念、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城市管理和维护城市形象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
《条例》的重要意义,把贯彻实施
《条例》列为地方和部门的重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