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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主城区危旧房和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主城区危旧房和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的通知
(渝办〔2010〕41号)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国家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和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精神,为切实加快我市主城区危旧房和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以下简称煤矿棚户区)改造,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含新建及购建安置房)和煤矿棚户区改造免收白蚁防治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城市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6项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捎带”量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额度由“拆1免2”调整为“拆1免2.5”。

  三、煤矿棚户区改造及新建安置房涉及的供电、供气、供水、排水、广播电视、通信等管线搬迁、建设费用,按以下方式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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