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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杭卫发〔2010〕147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教育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浙食药监食〔2010〕19号)以及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自查与监督检查报表的通知》(浙食药监函〔2010〕49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决定从2010年6月至11月底,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安排、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专项整治,基本摸清学校食堂基本情况,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完善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有效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得到显著提高,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
  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将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日常管理,落实学校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
  (二)严把餐饮服务许可关。
  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核查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否过期,是否存在超范围、超能力经营以及不具备条件未及时注销许可证等问题。对因未及时办理变更、延续、补发或注销手续的,责令其及时办理;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经营的,严格依法进行查处。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需开办食堂的新办学校相关情况通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许可,对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予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及时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三)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要从落实学校食堂长效管理制度着手,严查环境卫生是否整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否有效、索证索票制度是否落实、清洗消毒是否到位、加工管理制度是否落实以及是否存在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
  三、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从2010年6月至11月底,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自查自纠阶段(6月)
  各地各类学校食堂要按照方案要求,全面开展自查,深入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认真进行整改。
  (二)督促整改阶段(7月~9月底)
  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各类学校食堂自查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重点检查发生过食物中毒的学校,监督整改突出问题,落实整改措施。
  (三)检查阶段(10月~11月)
  市卫生局将联合市教育局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评估考核,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各地要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作为当前重点工作,及早部署实施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检查和评估,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二)全面排查,严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各地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对辖区各类学校食堂,特别是农村学校食堂和承包食堂,开展全面排查,要求结合秋季学校卫生专项工作,对学校食堂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案件的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突出重点,有效防控食品安全事故。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食堂作为食品安全事故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明确职责,督促指导学校制定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排查安全隐患,有效防控食品安全事故。
  (四)典型引领,积极开展食堂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开展食堂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分别在高等院校、中小学和托幼机构中创建一批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充分发挥示范食堂的引领和辐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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