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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全省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情况的通报

  二、及时上报,确保统计报表数据真实准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综[2007]115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报送本地每季度统计报表,不得延误。
  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是统计报表的核心工作。由于统计报表涉及土地征收、用地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配置、土地储备、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等多项内容,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统计报表的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将国有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国库,实行彻底的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在与国库部门核对有关收支数据的基础上,高度关注统计报表本表各项目之间、表与表之间相关数据的勾稽关系,确保数据准确、符合逻辑。要建立与本级国土资源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以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同时,要加强对本级统计数据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审核,避免出现重报、错报、漏报等问题。
  三、认真研究,报送详实的编表说明及分析报告。编表说明及分析报告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数据、有编表说明及分析报告的统计报表是完整的统计报表。按照工作分工,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填报、审核汇总报表数据,并负责撰写全面的编表说明及分析报告,如实反映本地区国有土地征用、储备、出让等管理的实际情况。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提出改进和加强国有土地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以及通过数据反映出的实际情况和问题的说明等。各市县应当按时将统计报表、报表编制说明及分析报告,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四、开展统计报表考核评比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市县统计报表报送的及时性、数据的准确性、报表的完整性和分析报告的系统性,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部门土地报表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综[2010]60号)规定,对每季度、上一年度统计报表编报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并将各市县得分结果通报全省。今年二季度报表于7月15日通报,三季度报表于10月15日通报,四季度报表于明年2月15日通报。对不能如期、保质保量完成统计报表工作任务的市县,省级财政将减少安排其土地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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