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眉府发〔2010〕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眉山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七日
眉山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眉山市行政区划内,经批准征地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剩余耕地面积人均不足0.3亩)后转为城镇居民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第三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调节金制度。政府从土地收益中提取10%的资金建立征地调节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失地无业农民的安置补偿遗留问题、再就业培训、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问题。本办法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由政府从征地调节资金中按规定给予补贴。
第四条 2008年4月11日以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缴费,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