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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城乡困难居民基本丧葬费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城乡困难居民基本丧葬费的通知
(眉府办函〔2010〕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免除城乡困难居民基本丧葬费是殡葬救助保障制度的基本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2010年十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眉委〔2010〕80号)精神,现将免除全市城乡困难居民基本丧葬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责任主体

  该项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各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实施主体,免除经费由各区县财政负担。

  二、实施对象

  具有我市常住户籍,去世火化后未进行骨灰装棺二次葬的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以及各区县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居民。

  三、免除项目及标准

  (一)市内普通殡葬车遗体接送费用:按各区县实际收费标准执行。

  (二)三天内普通冷藏柜遗体存放费:5元/小时。

  (三)遗体基本火化费:360元。

  (四)普通骨灰盒:100元以内。

  (五)骨灰寄存费:60元/年。

  上述项目中,超出标准部分由丧家自理;未超过标准的以实际支出为准。

  四、办理程序

  (一)丧事承办人持逝者身份证(或户口簿)、死亡证明、低保证或五保证到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

  (二)丧事承办人向逝者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免除费用申请,由所在村(社区)对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三)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所在村(社区)出具书面证明。丧事承办人持该证明及以下材料到乡镇(街道)民政办填写《免除城乡困难居民基本丧葬费申请表》。

  1.逝者身份证(或户口薄)及复印件;

  2.低保证或五保证及复印件;

  3.殡仪单位出具的火化证、发票及复印件;

  4.若骨灰尚未下葬的,由丧事承办人作出不进行骨灰装棺二次葬的书面承诺。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区县民政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审批,乡镇(街道)财政所支付应免除的基本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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