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和公交场站等项目建设,在外环线、快速路环线周边规划建设一批大型公共停车场,实施低价停车政策,鼓励市民换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形成"停车+换乘"模式,减少进入中心城区的机动车。
三、出台鼓励停车设施发展政策
(一)市财政设立停车设施专项引导资金,按照规定,支持鼓励停车场(库)建设,统筹用于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增建停车泊位补助和停车管理设施投入等方面。区级财政参照上述原则设立停车设施专项引导资金。
(二)新建公共停车场(库)纳入城市基础设施范畴,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土地整理成本由政府协调通过土地平衡解决。
(三)利用城市边角、空地等闲置空间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由政府授予建设单位临时经营权。
(四)对已建商业设施项目,经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商务、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利用空地和地下空间增建停车楼(库),增建的地下停车库建筑面积,不计入批准的建筑规模。
(五)对新建、改扩建停车场(库)项目,大配套费和小配套费减免50%,免收临时占用绿地费,绿地补偿费按照评估价格补偿,免建人防工程、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六)对停车泊位供需矛盾突出地区的大型商业、金融、商务办公、餐饮娱乐等公共服务业项目,按照政府要求增建公共停车泊位的,根据项目归属,从市或区级停车设施专项引导资金中适当予以补贴。
(七)对新建并独立核算的公共停车场(库)项目,于项目建成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停车服务收入的营业税。
(八)鼓励单位专用停车场(库)在满足自用的前提下向社会车辆有偿开放,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带头执行。根据向社会开放泊位数量,在工商、经营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和优惠,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工商、地税、公安等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另行制定。
四、落实各级政府、各部门停车设施建设责任
(一)加快实施公共停车场(库)建设三年(2010-2012年)计划。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计划逐级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建设计划顺利推进,改善交通环境。
(二)市人防部门要集中人防易地建设资金,每年建设1至2处公共停车场,新建人防工程要尽量用于停车。
(三)桥梁产权单位要合理利用立交桥下空间资源建设停车场,适度满足周边停车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