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养管资金专款专用。公路养管资金要全部用于公路养管工作,接受上级公路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监管。对挪用养管资金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在下年度养管资金中予以加倍扣减。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公路养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八)区县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大对公路建设和养管的资金投入。区县根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新建的公路项目,应当符合公路规划并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由区县自主组织实施。
五、抓好改革实施工作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天津市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动改革涉及的各项工作。各区县和相关部门组成专门工作班子,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精心组织实施,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二十)落实相关责任。市公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养管资金分配、机构下划、养管标准、工作考核等具体措施,妥善解决公路项目遗留欠账问题,确保改革平稳进行。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主动衔接,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公路设施量核查等基础性工作,稳妥做好下放事权和下划机构的接收工作。市财政、发展改革、编制管理、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主动服务,积极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问题,共同推进改革顺利实施。
(二十一)保持人员稳定。有关部门和区县要建立稳定工作的责任制。机构下划后,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改革涉及的干部职工事业身份不变,社会保险待遇不变,原有合理合规的工资、公积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水平不降低,现有处级干部退休按国家政策执行。
(二十二)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关于深化我市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试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七日
附件
关于深化我市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试行办法
为保证我市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实施,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放得下去、控制得住、管理得好、稳定得了的要求,结合我市公路养护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向区县下放公路养管事权
(一)市市政公路局以各区县行政区域内国、省级公路的养护面积为依据,通过签订日常养护责任书,将国、省级公路日常养护工作委托给区县公路主管部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