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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市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七)将市公路主管部门直属的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公路处整建制划归相关区管理,塘沽、汉沽、大港公路处整建制划归滨海新区管理,继续行使公路养管职能。
  (八)国、省级公路大型及特大型桥梁、交通工程设施以及外环线等养管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三、明确市和区县两级管理职责
  (九)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理顺利益关系,推动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公路养管的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
  (十)市公路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编制全市公路专项规划,审核区县级、乡村公路规划;负责制定国、省级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和对工程设计、资金拨付、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及建设养护市场的监督管理;委托区县对国、省级公路进行日常养管;负责全市公路执法监督和国、省级公路路政管理及行政许可;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全市公路的建设和养管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地方标准;负责行业技术指导与培训。
  (十一)区县人民政府是区县级和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公路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依法筹集和管理公路养管资金,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公路养管工作。
  (十二)区县公路主管部门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受委托的国、省级公路实施日常养护管理;负责编制并实施区县级公路和乡村公路规划、年度建设养护计划;负责区县级公路和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对区县级公路和乡村公路的工程设计、施工和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调整公路养管资金分配办法
  (十三)明确养管资金来源。公路养管资金主要来源为中央下达我市的燃油税转移支付中属于原养路费的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贷款道路通行费中央补助资金、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等。从2011年起,我市用于公路养管的资金比例,达到国家规定的占专项资金80%的要求。以后每年专项资金的增量部分主要用于公路养管。
  (十四)养管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市公路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批复的国、省级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大中修补助资金和改扩建补贴及乡村公路补贴等公路养管资金预算,按照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十五)按事权核拨养管资金。国、省级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市公路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养管公路设施量,综合考虑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养护质量等因素,核定养护资金额度后,拨付区县;国、省级公路大中修工程,由市公路主管部门制定工程计划、标准,区县组织实施,市公路主管部门根据规定标准按比例给予补助,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齐;国、省级公路改扩建项目,由市公路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公路规划、交通量、资金等因素制定投资计划,根据规定标准给予补贴,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区县级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和大中修资金由市公路主管部门根据近三年平均资金使用水平和设施量核定基数,市财政部门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各区县;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大中修及建设由市公路主管部门根据设施量、工程量和财力情况给予补贴。每年国、省级和区县级公路设施增量所需养护资金,从专项资金的增量中解决。
  (十六)每年从公路养管资金中预留一定数额的资金,统筹用于全市公路应急、抢险等特殊需要;从国、省级公路日常养护经费中预留20%,对国、省级公路日常养护工作进行考核,实行以奖代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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