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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市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市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津政发〔2010〕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我市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充分调动市和区县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公路养管水平和通行保障能力,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权责统一、分级管理、强化监管的改革思路,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责任主体,理顺公路养管体制,不断加大资金投入,提升公路养管水平、养护质量和养护效率,确保公路完好畅通,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交通保障。
  (二)工作目标。以向区县下放事权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公路养管体制改革,形成市和区县条块结合、权责分明、运转高效、管理科学的公路养管格局。力争用三至五年时间,建立起既能够充分调动区县积极性,又能够增强全市统筹调控能力,有利于发挥路网整体功能,责权利统一的养管体制,推动我市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
  1.责权利下放,人财路相随。改革现行公路养管体制,向区县下放相关事权,实施养管重心下移,合理划分市和区县养管职责,实现权利与责任统一。
  2.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公路法律法规,加强全市路网统筹规划和建设,加大监督管理和责任考核力度,保持全市路网的系统性、安全性。
  3.用好养管资金,确保专款专用。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的要求,公路养管资金按国家规定专款专用,切实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4.稳步有序推进,保持社会稳定。认真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解决公路建设养管欠账等遗留问题,坚持以人为本,做好思想工作,保持养管队伍稳定。
  二、向区县下放公路养管事权
  (四)国、省级公路的日常养护职责由市公路主管部门按区域委托区县公路主管部门行使。
  (五)将区县级公路养管事权下放区县,乡村公路养管工作仍由区县负责。
  (六)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事权下放区县,由区县公路主管部门行使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行政强制权和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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