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配齐建筑消防设施的,或者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要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二)对未按规定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持证上岗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不熟悉消防控制室设备功能、应急操作程序,不能操作控制设备的,责令单位立即组织培训。
(四)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要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拘留。
(五)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在建工程,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
(六)对施工现场存在火灾隐患的,要责令立即改正,对不能立即改正且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对危险部位予以临时查封。
六、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5月26日-5月31日)。各地要将专项治理作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内容统一部署,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要召开治理工作动员大会,广泛动员发动,统一组织部署。同时,要组织召开由各有关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参加的会议,动员部署单位开展自查自改。
(二)排查整治(6月1日-7月20日)。各地、各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对本辖区系统、行业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自查自改,排查整治数据以区(县)为单位汇总上报,同时,市各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系统的排查整治数据应作相关统计,统计数据于7月20日前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要依法责令单位改正。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排查的建筑、场所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存档备查。公安消防部门要对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统一组织培训。
(三)重点治理(7月21日-9月30日)。各地、各部门要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不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的多产权单位、自动消防设施不能运行或拆除的单位、依据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建筑消防设施却未设置的单位,作为重点进行治理。要督促和指导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对单位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确保按期消除隐患。必要时,成立技术服务队,向单位提供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