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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扶持政策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通知


  鉴于小额贷款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存在融资模式单一且融资成本较高等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本地经济发展发挥更大作用,各级政府和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力度,促进其健康发展。

  (一)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各地政府应按照《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浙财外金字[2009]52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建立涉农贷款、弱势群体和大学生的创业贷款及我市鼓励扶持领域的小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补偿比例可掌握在贷款余额的0.5%左右。

  (二)提供融资信贷支持。人行、银监等部门应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支持力度,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加快授信贷款投放进度。市金融办要把银行机构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支持的情况纳入对在杭银行机构的年度评价激励内容。

  (三)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壮大。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呆账损失,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扣除。小额贷款公司购进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鼓励经营绩效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增资扩股,帮助其申请开展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新业务试点,并可向银监部门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

  (四)为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地方经济创造条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邀请本地的小额贷款公司参加有关经济金融工作会议和银企对接活动,积极向小额贷款公司推荐有融资需求的“三农”和小企业,并可根据小额贷款公司对地方经济的贡献情况予以奖励。

  有条件的区、县(市)政府还可研究制订进一步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扶持政策。

  四、继续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管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政府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管;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要加强协调指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良好成效。

  (一)加强领导。各地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领导,督促专门部门协调推进试点工作,研究制订进一步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根据当地实际落实有效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预警处置机制,不定期地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促进本地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三农”和小企业贷款需求较大、民营经济比较发达、民间融资活跃、试点工作搞得好、已出台扶持政策的区、县(市)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规定程序积极申请新增试点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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