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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季节性生产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季节性生产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的通知
(新环总量发〔2010〕22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中粮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等有关企业:

  根据2010年6月环保部西北督察中心对我区重点减排及国家挂牌督办企业进行现场督察时提出的整改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番茄制品企业、果酱加工企业、甜菜制糖企业、亚麻生产企业等季节性生产企业监督管理,保证企业在生产期开始时污染治理设施即能达标稳定运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季节性生产企业务必在生产期前建成并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并在生产期前做好污泥的培养驯化工作,确保生产期开机生产时污染治理设施能够正常运行并稳定达标排放。

  二、各地、州、市环保局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对年度生产期不足半年的季节性生产企业监督性监测次数不少于2次,监察频率每月不少于1次;对污染治理工艺中需要投加药剂、使用电能的治理设施,应在监察报告中反映药剂使用量、用电量、污泥产生量,并附相应发票复印件等证明文件;以上资料做为减排等工作中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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