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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宣传贯彻落实自治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宣传贯彻落实自治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的通知
(新环法发〔2010〕18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2010年1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颁布,是我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加强自治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有重要意义,体现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高度重视。为确保《办法》的有效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大力开展《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通过各种媒体和渠道,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广泛宣传《办法》的主要内容,提高公众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意识。

  二、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工作,依照《办法》有关规定,针对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工作计划,提出工作要求,指导各县(市)开展工作,并监督实施。制定的工作计划应当围绕“说的清楚、管的到位”的目标,明确职责和措施等,并注重可操作性。

  三、在认真宣传贯彻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时,各地要结合以往对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实际,对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经验与存在问题等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和自查,及时总结,提高对危险废物依法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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