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构筑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实施意见
(厦建房〔2010〕52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公安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公通字[2010]16号)和《厦门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厦府办[2010]119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区域火灾防范工作,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请各物业服务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不断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提升小区火灾防控水平,为业主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开展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一) 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作为本企业所辖物业项目的消防安全总负责人;各物业服务处主任作为本物业管理项目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并确定一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落实员工岗位消防责任;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及时消除的要立即消除;涉及不能立即整改或企业及服务处自身不能解决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并向业主委员会、业主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指前期物业管理项目)书面报告,落实整改资金,尽快消除隐患。书面报告应同时抄送市公安消防支队和辖区派出所。
(二)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切实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
各物业管理区域要建立"保消合一"的消防队伍,有条件的小区可建立业主和用户志愿者消防队伍。各物业服务处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情,员工能按职责分工及时到位,有效处置。2010年底前,所有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要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悉消防设备,熟悉掌握火警处置和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