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开展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0〕1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教育局《关于开展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开展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意见
(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明确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履行教育工作的法律责任和工作任务,督促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开展厦门市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工作,进一步推进“教育强区”创建活动,促进我市教育科学发展,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做好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闽政教督〔2008〕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督导评估的内容与标准
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做好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闽政教督〔2008〕41号)和《厦门市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试行)开展工作。
二、督导评估的职责、范围和对象
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各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督导评估的范围包括各区的镇。督导评估的对象是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三、督导评估的程序
㈠镇人民政府自评。镇人民政府成立自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每年年初将评估指标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并加强过程管理,抓好落实。年终对照各项评估标准,客观公正地进行自评。同时,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于次年1月30日前完成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和自评表及时报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申请复查。
㈡区级复查。各区人民政府成立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复查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汇总分析各镇人民政府自评情况,组织区级督导评估组进行复查,一般两年一轮。复查后 30天内下达书面反馈意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将结果报送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同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人大和政协。评估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