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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闽价服〔2010〕258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2003〕第382号令)、《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闽常〔2006〕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0〕8号)和《福建省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闽价服〔2008〕383号),结合《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体育场馆、博物馆、纪念馆等活动场所向社会开放工作的通知》(闽委办〔2008〕5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0〕112号)有关精神,为加快发展体育产业,拓展体育发展空间,丰富群众体育生活,培养体育人才,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以公益性为主的公共体育设施,以及政府投资为主其他经济成分合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从事经营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向公众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对露天体育场,要创造条件免费开放;已经免费开放的,不得改为收费经营。

  三、各级价格部门在制定体育系统向社会开放的场馆收费标准时,要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体育场馆、博物馆、纪念馆等活动场所向社会开放工作的通知》(闽委办〔2008〕50号)关于我省体育系统场馆向社会开放,“所有室外体育场所免费向社会全面开放”,“室内场馆及室外游泳池实行低价位对社会开放”的规定执行。在制定室内场馆及室外游泳池收费标准时,要按照《福建省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闽价服〔2008〕383号),第十条规定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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