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未通过安全评价资质换证机构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通知
(黑安监发〔2010〕67号)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根据《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到期延期的通知》(黑安监函字〔2009〕86号)要求,全省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延期换证工作已结束,具体机构名单和业务范围已在黑龙江安全生产信息网上公告。截止2010年6月30日前没有取得安全评价乙级资质的机构,将本机构2010年6月30日前签定但未完成的安全评价项目,于2010年7月15日前报省局规划科技处备案,规划科技处将备案项目名单转交相关业务处室,待机构完成备案项目后停止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根据《规定》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的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在2009年10月1日前已签定为同一个建设项目做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同,但未完成的项目,于2010年7月15日前报省局规划科技处备案,规划科技处将备案项目名单转交相关业务处室,待机构完成备案项目后,按照《规定》要求,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不得再委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
我省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和业务范围以国家总局所发资质证书公告为准。外省进入我省作业的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原批准备案的到2010年6月30日停止安全评价业务,2010年7月1日以前取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发资质证书的,按照相关规定,到省局规划科处复审备案。新备案的机构按照《备案管理程序》备案。外省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在省局备案后,持备案核准单方可在黑龙江省境内开展安全评价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