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不同意提高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复函
(穗价函〔2010〕299号)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广州物资管理处:
你单位关于提高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等对服务对象开放的内设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从低制定。因此,不同意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广州物资管理处停车场提高收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外开放的配套露天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为:小车2元/小时·辆,12小时最高限价6元;大车3元/小时·辆,12小时最高限价9元。超过12小时的按上述标准累加收费。
月保收费标准为:小车300元,大车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