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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的通知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或1亿元及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先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随机抽取办法的,应在比选公告中明确将选择参与随机抽取的招标代理机构家数。
  (二)名录库内符合条件,并拟参加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
  (三)招标人在工程交易中心公开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到场,未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抽取。
  采用先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随机抽取办法的,提出书面申请的招标代理机构多于比选公告中明确参与随机抽取家数的,招标人可按比选公告的规定,先选择参与随机抽取的招标代理机构,并在告知未被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后进行公开随机抽取;提出书面申请的招标代理机构等于或少于比选公告规定参与随机抽取家数的,由招标人直接公开随机抽取。
  (四)招标人向中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中选通知书,并按照原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GF-2005-0215)》范本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中选的招标代理机构放弃中选的,招标人应当报该招标项目的监管部门备案后,从已提出书面申请的其他招标代理机构中重新抽取;采用先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随机抽取办法的,从原参与随机抽取的其他招标代理机构中重新抽取。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代理工作后,应按《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闽建法[2002]148号附件2)的要求,请招标人填写《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并与《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一同报该项目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名录库的监督和管理。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投标项目的监管部门给予通报,并抄送建立名录库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选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备案《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或《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中“招标人综合评价意见”为差、或未填写“招标人综合评价意见”达两次及以上的;
  (三)编制招标文件因同一问题被行政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责令纠正三次及以上的;
  (四)因招标文件条款不严密、产生歧义被投诉的;
  (五)未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作业暂行规程》的规定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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