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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的通知

  2、机构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以资格证书的为准)的得2分,每增加100万元加0.5分(不足100万元的不加分),最多加3分。
  3、纳税总额。申请入库前两个年度内上缴税收最多一个年度的纳税总额(省外招标代理机构纳税总额为在福建省内上缴的税收),以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完税证明或纳税发票为准,达到30万元的得3分,每增加30万元加1分(不足30万元的不加分)。
  4、机构业绩。申请入库前两年内在福建省境内所承担的依法必须公开招标和进入有形建筑市场采用邀请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代理业务,每代理一个100~500万元(下限不含本数,上限含本数,下同)的施工项目得0.5分,代理一个500~1000万元的施工项目得1分,代理一个1000-3000万元的施工项目得1.5分,代理一个3000~5000万元的施工项目得2分,代理一个5000万元~1亿元的施工项目得2.5分,代理一个1亿元以上的施工项目得3分;每代理一个勘察、设计、监理或货物项目得0.5分。机构业绩证明应提供含有履行备案证明的中标通知书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以中标通知书发出的时间和金额为准,一份中标通知书有多家中标单位或多个标段的,以每一个中标单位、每一个标段单独计算为一项。
  5、机构办公场所。在福建省内的办公场所(以申请入库时的为准,包括已备案分支机构的办公场所面积)达到300 M2的得2分,每增加100 M2加0.5分(不足100 M2的不加分),最多加3分。办公场所自有的应提供产权证;租用的场所按本项得分的75%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一位),并应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
  6、信用等级:按申请入库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有效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分,AAA、AA、A级的分别得15分、10分、5分。
  7、扣分。申请入库前两年内因招标代理工作,被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被按《福建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办法》(闽建法[2008]104号)规定记录不良行为的,每次扣2分;被行政处罚的,每次扣3分。因同一事由受到的各种处理按最高的扣分。
  设区市级名录库的评分标准由各设区市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进入省级名录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清理出库,并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其清理出库的原因:
  (一)已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出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选被通报二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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