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执行结案方式公开,对以生效法律文书全部履行完毕而结案的,要制作结案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二十七)拓宽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各级法院应当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根据执行工作形势,不定期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汇报执行工作,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协调案件执行。
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新闻媒体对执行工作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上反映的问题要迅速予以核查,并将核查情况通报给新闻媒体。对新闻媒体的批评报道经查属实的,应当依法纠正、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相关媒体;经查不实的,要迅速作出说明,消除社会影响。
各级法院可以安排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执行案件进行评议。可以聘请人大、政协、政法、金融、国有公司、民营企业、律师等部门和行业的工作人员作为执行工作监督员。执行监督员可以通过听取工作情况、旁听执行听证、接受相关投诉、查阅案卷材料等方式对执行工作开展监督。
九、强化执行宣传工作
(二十八)建立执行宣传工作机制。各级法院要建立由执行局领导亲自抓和安排专人负责相结合的执行宣传工作机制。
要高度重视民意沟通工作,通过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了解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把合理的社情民意转化为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提高执行工作水平。
要加强同党委宣传部门的联系,将执行工作作为法制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年度执行工作宣传的规划,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和风险意识。执行动态及时向有关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上级法院通报,争取有关部门的帮助和支持。
要与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形成立体化、全方位、多层次的执行宣传工作格局,重点加大电视和网络的宣传力度,尤其要利用好新改版的《广东法院网》这一平台。
(二十九)执行宣传的内容和形式。各级法院可以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碰头会、专题报道、跟踪报道、现场采访、设置专栏、见证执行等方式开展执行法规政策讲解、重大执行活动报道、典型案例通报、被执行人逃避、规避或抗拒执行行为的曝光等宣传活动。
十、完善执行队伍教育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