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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二十三)加大信访案件督导检查力度。实行信访案件交办制度和信访老户案件挂牌督办制度,省法院、中级法院派出督导组对涉执行信访问题突出的地区进行督查、指导。对重点信访案件实行查案与查人相结合,发现信访问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信访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机制,从基础抓起,从基层抓起,将减少越级信访、重复信访、赴省进京信访数量作为工作重点。

  (二十四)实行执行信访排位通报制度。各级法院要建立执行信访排位通报制度。执行法院对针对执行法官的信访投诉,上级法院对针对下级法院的信访投诉,每月一次统计数量,按照与执行案件数量的比例排位并通报。执行法官信访情况纳入执行法官年度绩效考核,各地执行信访排位情况纳入各地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

  八、强化执行监督制约机制

  (二十五)加强对执行实施的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的监督。各级法院要对执行实施的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进行分析和归纳,加强相互监督和制约,强化对执行工作的动态管理,防止执行权的滥用。除编制很少的地区外,执行实施权可以适当分解为财产调查、财产控制、财产处分、财产交付和分配等环节,由不同的法官、执行员、法警或其他执行人员分别行使,建立分段集约执行的工作机制。执行局领导或执行廉政监督员要对执行实施中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进行跟踪监督,防止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执行廉洁高效。

  上级法院要加大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力度,通过办理执行异议、执行复议和案外人异议案件,以及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等途径,纠正违法执行和消极执行行为,保证执行权的正当行使。

  (二十六)实行执行公开,自觉接受执行各方当事人的监督。各级法院应当在立案时发放廉政监督卡或者执行监督卡,监督卡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有权监督的范围、方式和途径。在送达立案通知书的同时公布或告知举报电话和当事人在案件执行阶段享有的权利。

  各级法院要及时将立案、承办法官和合议庭、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款到帐、财产分配、结案等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网络系统的“执行日志”,方便当事人及时查询、了解执行进展情况信息。

  实行执行裁判文书公开,法院对执行中形成的涉及当事人权益的法律文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宜公开的以外,都应对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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