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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十八)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转发的省委政法委等部门《关于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意见》(粤委办发电〔2008〕145号)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政法委等部门《关于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粤高法发〔2008〕20号)精神,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发挥联动威力。

  贯彻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查控被执行人及其车辆问题的若干规定》。积极推动与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联合建立“一站式”查询的工作机制;与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建设厅联合建立查控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采矿权、探矿权等以及协助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的工作机制;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建立协助查询、查封、登记、处分被执行人股权,查询被执行人注册资本、企业分立合并、新设公司、注销企业、办理动产抵押、股权质押信息等工作机制。根据执行工作发展需要,与其他职能部门联合建立相关协助执行工作机制。

  (十九)推进执行救助基金建设。各级法院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划拨专款建立执行救助基金;制定制度,明确救助范围、条件和资金运行管理等程序,解决特困群体案件执行不能的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十)推进国家信用机制建设。加大网络和电脑等设施的建设力度,配备专业的信息录入和信息管理人员,及时、准确、全面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与公安、银信、国土房地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建设,通过信息惩戒手段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

  七、完善执行信访工作机制

  (二十一)建立执行信访接待制度。各级法院要加强与党委、政府信访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下的信访终结机制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执行信访案件的办理流程,对信访案件逐案登记,定承办人、定督办人、定办理期限;每月确定1至2日为执行接待日,由执行局领导和执行人员接待当事人,将接访情况作书面记录入卷备查。

  (二十二)建立执行信访案件挂牌督办制度。省法院建立全省法院执行信访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在人民法院网上设置专页,逐案登记,加强督办,分类办结后销号。中级法院建立辖区法院执行信访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在广东法院网上设置专页,逐案登记,加强督办,分类办结后销号。对于已经或者可能到全国人大信访局、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信访的案件,各级法院院、局领导要亲自包案,采取有力措施妥善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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