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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立案庭在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后,应当向各当事人送达《主动执行情况告知书》。案件审理完毕后,审判庭应当在宣判的同时征询债权人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主动执行,同意的,债权人在《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确认书》上签名确认;不同意的,由其依法行使权利。债权人确认由人民法院主动执行,而债务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没有履行的,审判庭应当及时将有关卷宗材料移交立案庭执行立案,立案后移交执行局执行。

  五、建立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

  (十二)执行案件归口管理。民事执行,财产刑执行,行政非诉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执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统一归口由执行局负责实施。立案庭立案后移交执行局执行,纳入流程管理。

  (十三)加强财产保全工作。加强对被保全财产可供执行性的审查,探索放宽财产保全担保条件的办法,对特困当事人案件以及特殊类型案件,适度放宽担保条件,提高财产保全率,为提高执行实际到位率创造条件。

  (十四)及时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追索劳动报酬的特困当事人,以及标的物有变质、价值急剧贬值,债务人有逃匿可能等紧急情况的,送达《先予执行建议书》,告知当事人可以提出先予执行申请。对先予执行申请,及时采取先予执行措施。

  (十五)加强民事调解工作。创新民事调解工作机制,建立全程调解、先调解后审理以及当事人选择调解主持人等制度;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机制,促进诉调对接。

  (十六)提高裁判文书的可执行性。要努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表述要准确、清晰;对涉案财产的性质、现状、所处位置,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权属证号等要详细列明,增强裁判的可执行性。

  六、建立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

  (十七)建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法院要积极推动建立由当地党委政法委牵头的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组织排查和清理妨碍执行的地方性规定和文件;落实执行联动机制,建立敦促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长效机制;协调人民法院与协助执行部门存在的重大分歧性认识;协调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或暴力抗法事件;协调处理重大执行信访案件、上级领导机关挂牌督办的重大执行案件以及政府机关、军队、国有企业、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重大执行案件;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查办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协调有关单位查处拒不履行协助义务、非法干预阻碍执行、非法处置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渎职侵权等犯罪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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