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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百案调解”活动的工作方案


  三、邀请的对象

  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百案调解”活动遵循分级联络、依靠人大、就近邀请、方便代表的原则进行。全省各级法院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百案调解”的范围主要包括:在粤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重点邀请过去三年从未到法院参加视察、调研、观摩庭审、见证执行等活动,对法院工作不了解、不满意的代表)。根据实际情况,各级法院也可将其他人大代表纳入邀请参与“百案调解”活动的范围。

  四、邀请代表参与调解的案件范围

  全省各级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轻微刑事案件、执行案件时,如有下列情形的,可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调解:

  1、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有可能成功调解的案件;

  2、人大代表关注但该代表既不是案件当事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的案件;

  3、在本地区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4、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山林权属纠纷、医疗纠纷等涉及民生的案件;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或者当事人双方矛盾非常尖锐可能危及人大代表人身安全的案件,不宜邀请代表参与调解。

  五、实施步骤

  各级法院开展“百案调解”活动,可按照以下步骤实施:

  1、确定案件。各业务部门负责筛选适合代表参与调解的案件,并为代表准备相关案件的情况介绍。

  2、组织邀请。各业务部门可直接与人大代表联系,在代表自愿的前提下邀请代表参与调解。如需由地方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组织代表参与案件调解的,可以通过本院联络部门协调。

  3、开展活动。业务部门在代表确定参与案件调解后,负责制定代表参与调解活动的方案并组织落实。

  4、报送信息。各级法院在邀请代表参与调解活动结束后,由中级法院联络部门统一将组织开展该项活动的情况,以联络工作信息及列表的形式(见附件),通过广东法院综合信息网邮件系统报省法院联络办。

  六、工作要求

  各级法院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今年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调解活动收到良好效果。在开展该项活动过程中,要切实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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