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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防洪总体预案(修订)》的通知(2010)

  4.14.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助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

5.应急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三条“电信部门应当优先提供防汛抗洪通信的服务”要求,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在任何情况下优先畅通,保障气象、水文、汛情、灾情信息的及时传递的责任。
  5.1.2 在紧急情况下,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各种通讯方式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5.2.1 对重点险工段及易出险的水利工程,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新险情出现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方案,并由防汛指挥长负责组织实施。
  5.2.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建设市级防汛抗旱抢险物资仓库。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分级原则建设、储备本级防汛抢险物资,抢险队伍服从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
  5.3 应急队伍保障
  5.3.1 抢险队伍指基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为防汛抢险组织的民兵预备役部队、机关单位干部职工抢险队伍;由军事机关组织的武警部队、驻广部队支持地方的抗洪抢险队伍。
  5.3.2 县(区)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防汛抢险队伍的组织工作。有防汛任务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组建防汛抢险队伍。
  5.3.3 县(区)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级防汛抗旱抢险队伍的组织和与武警部队、驻军部队联系,必要时请求参加防汛抢险。
  5.3.4 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建立市级专业防汛抢险队伍,并负责与广元军分区、武警支队、驻广部队联系。
  5.3.5 非紧急情况下原则上不调动武警、驻军部队抢险。确需武警、消防、驻军部队参与抗洪抢险时,当地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商请军事机关按规定组织实施,本着“先武警、后驻军”的原则统一调度。
  5.4 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十三条“运输、电力、物资材料供应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及四十五条“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的规定,铁路、交通、公安部门保障防汛抢险交通运输任务,汛期防汛抢险指挥及抢险车辆在全市范围免费通行。

  5.5 医疗卫生及治安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十七条“发生洪涝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的规定,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卫生、公安部门保障灾区的医疗卫生安全及社会稳定。需要上级支援的,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抄送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5.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7 物资保障
  5.7.1 物资储备按分级原则储备防汛物资。
  1、防汛部门、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及受洪水威胁的其它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市防汛办公室防汛物资管理单位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2、市防汛办公室储备的市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市内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市内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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