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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防洪总体预案(修订)》的通知(2010)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是防汛抢险的调度指挥机关,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救灾。发生重大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对发生洪涝灾害和工程出险的抢险救灾工作,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抢险救灾的骨干力量。同时,抢险救灾应采用专业队伍和群策群力的方式,按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实施。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安全防护
  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做出决策,其进入和撤出现场应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则。
  3、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并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2 医疗救护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当地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分队、紧急救护受伤人员。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现场成立紧急救护所。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县区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同时,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11.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投入抗洪抢险。
  4.12 慰问及派遣工作组
  4.12.1 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委书记和市长或市委、市政府共同对灾区发慰问电,市委、市政府共同派慰问团或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工作。
  1、受灾范围为一县(区)的1/3以上的乡、镇,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40%以上;
  2、一县(区)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一县(区)内局部地区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5000万元以上;
  4.12.2 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由市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由市委、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助工作。
  1、受灾范围为一县(区)的1/4以上的乡、镇,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30%以上;
  2、一县(区)死亡人数在3-10人;
  3、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或一县(区)内局部地区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3000万元以上;
  4.12.3 少数民族地区、较敏感地区受灾,标准可适当降低。
  4.12.4 达不到上述情况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其它有关部门视情况向灾区发慰问电或派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工作。
  4.12.5 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参照上述市级慰问及派工作组的原则规定,确定相关标准,予以实施。
  4.13 信息发布

  4.13.1 防汛抢险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3.2 汛情及防汛抢险动态等,由市防汛办统一审校发布;涉及洪涝灾情的,由市应急办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13.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布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4 应急结束
  4.14.1 当洪涝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汛情,宣布紧急防汛抢险期结束。
  4.14.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汛期结束后征用的物资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有关规定应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紧急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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