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广元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广元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的并联审批工作,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申请人,根据《
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并联审批,是指对同一申请人提出的投资建设项目或市场准入项目,在一定时段内需由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分别实施的两个以上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由一个部门(以下称“牵头部门”)组织牵头、各相关审批部门(以下称“并联审批部门”)同步审批,分别作出审批决定的审批方式,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
第三条 市发改委为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市经委为企业技改项目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市工商局为市场准入项目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并联审批工作的协调、服务、监督和考核等。
第四条 并联审批坚持“统一受理、提前介入、同步审查、信息共享、公开透明、限时办结”的实施原则。
第五条 牵头部门的职责是:
(一)组织并联审批、联合踏勘、联合会审;
(二)公示和告知申请人并联审批的相关内容;
(三)受理申请材料;
(四)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督促并联审批部门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五)审批情况的记载和资料收集;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六条 并联审批部门的职责是:
市规划和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经委、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防震减灾局、市消防支队是投资建设项目的并联审批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