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步骤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改革实施主体的责任,扎实有序推进改革。
(一)科学核编,合理设置机构。各县(区)机构编制、卫生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统筹考虑,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科学核定编制数量。可根据乡镇卫生院的分类管理,参照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地理位置以及服务工作量,按1.3‰-1.5‰的比例计算医护人员标准配备数量,人口少的乡镇,每个最少不低于8名。各类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应占本院人数的85%以上。甲类卫生院,可按照1.3‰的服务人口比例计算医护人员标准配备数量;乙类卫生院,可按照1.4‰的服务人口比例计算医护人员标准配备数量;丙类卫生院,可按照1.5‰的服务人口比例计算医护人员标准配备数量;
(二)竞聘上岗,实行合同管理。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和编制部门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抓紧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确保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85%,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认真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岗位职责确定,组织竞聘上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三)落实任务,加强绩效考核。各县(区)要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体系。由县级卫生部门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并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职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工作人员的岗位调整、工资待遇、续聘、解聘挂钩,与财政补助挂钩。考核结果除进行定性评价外,应当确定量化指标,并提交县级财政部门,作为“弹性补助”的依据。弹性补助的具体办法是在全县财政补助总额内,根据考核结果的量化得分,结合乡镇卫生院分类管理,按0.8-1.2的补助系数计算每个机构的财政补助额,奖优罚劣。甲类卫生院可按照1.0的补助系数计算,乙类卫生院可按照1.1的补助系数计算,丙类卫生院可按照1.2的补助系数计算。
(四)测算收支,核定补偿经费。各县(区)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完成任务情况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和支出,对收支差额给予补助。财政补助采取“当年预拨,次年考核结算,多退少补”的方式拨付。
四、保障措施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区)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保证各项改革政策措施落实到位。鼓励试点地区按照本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落实改革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