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前几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
建立以服务质量、数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人事、财政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
(三)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实施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建立补偿机制的工作中,要对基本药物的采购、送配、储备等关联环节,进行认真研究,采取综合措施,在确保药品质量的前提下,切实控制药品进价,努力降低人民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基层医疗机构按规定比例使用。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规范使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其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国家零售价格。落实基本药物制度报销政策,适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范围,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四)推进政府补偿机制建立
县(区)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补助收支差额。
县(区)政府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所需经费的主要责任,县级财政按照本县实际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服务人口,以不低于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不含现有经常性财政补助和绩效工资补助)安排预算;市财政按各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城市社区和乡镇的服务人口,结合各县财力状况,以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省财政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按城市社区和乡镇的服务人口每人每年2元的平均标准安排预算总额。
县(区)政府要对村卫生室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给予补助。对实施药品零加价销售的村级卫生室(站)和基层民办医疗机构,按行政村农业户籍人口数核定对村卫生室的补助,具体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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