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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

  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所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政府在每个行政村扶持1所标准化村卫生室,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坚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政府举办,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于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工作。

  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可将乡镇卫生院分为三类。甲类卫生院:常住人口在2万以上,居住集中,地理环境较好,服务半径小,交通便利,在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同时,参照二级乙等医院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卫生院;乙类卫生院:常住人口在6千-2万,居住较为集中,地理环境一般,服务半径较大,交通较为便利,在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同时,按照一级甲等医院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卫生院;丙类卫生院:常住人口在6千以下,居住分散,地理环境较差,服务半径大,交通不便,除了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外,只能开展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卫生院。

  县(区)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的编制可参照卫生院的分类,依据省、市有关规定,合理核定所需的人员编制,由编制部门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按照《四川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川编办发〔2007〕4号)和《关于加快落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编制的通知》(川编办发〔2009〕71号)执行,并随着业务量的扩大予以适当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的依据。

  (二)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聘期目标责任制,聘期一般为3-5年。实行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深化人员聘用制和岗位设置管理为重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市、县人事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所有人员实行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实行绩效工资,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职工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工资收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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