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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川府函〔2010〕55号)、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编发〔2010〕15号)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方案〉的通知》(川财社〔2010〕15号)文件要求,为扎实推进全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步伐,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结合广元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综合配套改革,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原则。立足于保障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切实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逐步实现全体公民医疗卫生的公平可及。

  二是坚持公益性原则。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扩大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降低药物价格,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三是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和主导作用,实行全市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多方共同参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稳妥推进医改工作。

  四是坚持统筹兼顾、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原则。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药物、保障制度综合改革,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确保基本药物制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三)改革目标

  2009年,在剑阁县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利州区8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2010年扩展到旺苍县、苍溪县、利州区、朝天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11年扩展到青川县、元坝区,全市全面推开。建立和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得到增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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