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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0]10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5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 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78号)精神,稳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就业申报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应在就业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灵活就业申报。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教育部门核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2、本人毕业证;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实现灵活就业的证明材料;
  4、《山西省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申报表》;
  5、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后,发给其《就业失业证》,并在失业与就业情况栏中记录为“灵活就业”,以此作为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证明(以下简称“灵活就业证明”)。
  二、代理服务
  对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应将个人档案存放至灵活就业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凭其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为其免费提供政策咨询、代管档案、职称评定申报、党团组织关系接转、代办调动手续、代办社会保险、代办退休、政审代理、户籍代理、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转正定级,以及开具出国(境)、留学、考研、婚姻登记证明材料等劳动保障和人事代理服务。
  三、政策支持
  1、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3,社会保险补贴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由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劳动保障和人事代理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代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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