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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0]9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晋企业,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精神,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现发布我省高温津贴,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用人单位要加强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场所作业。
  三、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能因增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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