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川建景园发[2010]313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将于今年8月1日实施。为了做好
《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
《条例》的重要意义。风景名胜区是珍贵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重要资源。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地方旅游及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
《条例》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严格履行职责,深入贯彻落实,把
《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在全社会自觉形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共识,全面推进我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二、认真组织
《条例》的宣传。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认真制定落实
《条例》宣传计划,采取多种形式,突出宣传重点,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指定专人负责,把宣传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各地要在今年7月份开展
《条例》专题宣传月活动。通过新闻媒体,对
《条例》及宣传活动进行全面报道;在城市广场等人流集中区域设置固定或流动的宣传站、咨询站,印制并向群众散发宣传单,在城市主要街道、风景区内及周边的村镇广泛张贴或悬挂标语、横幅;开展
《条例》知识竞赛、有奖问答、文艺演出等喜闻乐见的活动,营造全民参与的氛围;8月1日
《条例》施行当天,各地要在大型公众场合和群众密集地开展大规模的
《条例》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向游客和群众广泛宣传
《条例》的基本内容,宣传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的重要意义。通过宣传月活动,使
《条例》深入人心,扩大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影响力,争取社会公众支持和媒体的关注,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
《条例》的施行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