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8-200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为大力倡导依法诚信纳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努力营造和谐税收环境,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2008〕49号)规定,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2008-200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范围。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在安徽省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满两年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参与此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二、评定时间。2010年7-9月。
三、评定标准。根据《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的标准,按照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和接受税务机关依法管理等方面情况,从高至低依次评定为A、B、C、D四个等级。
四、评定方法和程序
(一)公布评定公告。各级税务机关应提前10日向社会公众和广大纳税人公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时限等,并在办税服务厅提供《纳税信用等级考评申请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考评申请审批表》)以供纳税人免费索取,同时在地税、国税网站上提供电子版下载。
(二)纳税人递交申请。纳税人根据本办法及评定公告要求,在公布的评定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考评申请审批表》。对于地税、国税共管的纳税人,应分别向主管地税、国税机关报送。
(三)信用等级审核。根据《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各级地税、国税机关分别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及其办公室,按照规定权限审核评定纳税人信用等级。对于地税、国税共管的纳税人,首先由主管地税、国税机关分别评定,再按照从低原则,共同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对地税、国税机关分别单独管理的纳税人,以主管税务机关评定结果为准。具体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