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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关于支持我区软件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三)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国发〔2000〕18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做好退税工作,减化兑现程序,缩短兑现时间,提高兑现效率。该项优惠政策退出后,视国家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再执行新的政策。
  四、推进软件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四)拓展人才培育模式。鼓励校企、校校合作等模式多渠道培养软件人才。加快宁夏软件学院可行性论证步伐,条件具备时成立宁夏软件学院。鼓励在软件企业建立高校软件专业教学实习基地,缩短人才的供需路径。支持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和高中级技术人员参与国内外技术交往,企业参加自治区组织的境外考察及学术交流活动,可享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专项资金支持。
  (十五)促进人才引进和培养。自治区人才引进与培训专项资金要支持软件企业引进、培养高层次管理人才、系统分析和设计人才。对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重大成绩的软件行业人才,可授予自治区“新世纪 313 人才工程”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
  (十六)鼓励就业培训或职前培训。对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经过职前实训或培训后被我区软件企业录用、签订2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按每人不超过 4000 元的标准,给予用人企业费用补助。
  五、创造良好的软件产业发展外部环境
  (十七)以信息化带动软件产业。各地、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要坚持高标准、高质量,选择施工企业要考虑有无软件开发资质,有无持续、快捷服务能力,有无后续建设水平。信息化建设要带动软件产业健康发展,软件产业要推动信息化建设向深层次迈进。
  (十八)加大对软件的投资比例。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用于购买软件产品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总投资的 25%。鼓励行政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在信息化建设中,与区内软件企业合作开发软件产品或开展服务外包,对形成成果的给予一定奖励。
  (十九)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净化市场,打击盗版,保护知识产权,为软件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内外环境。
  (二十)充分发挥协会服务作用。要充分发挥宁夏信息产业协会在技术创新、信息沟通、资质认定、项目评审等方面的作用,掌握软件产业发展现状及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向政府反馈有关情况,促进软件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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