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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关于支持我区软件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关于支持我区软件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10]9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关于支持我区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支持我区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了优化我区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提升软件产业技术水平和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国发〔2000〕18号)和《关于调整和振兴电子信息产业的规划》(国发〔2009〕156号)文件精神,对全区软件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促进软件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一)加大对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自治区自2010年起设立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软件产业公共平台建设、产品研发、技术攻关、人才引进、品牌建设和市场开拓等。软件企业可申请“五优一新”产业支持资金、科技攻关资金、高科技产品出口支持资金、高科技人才引进资金等专项资金,相关部门要及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把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财政扶持企业发展资金投入方式的意见》(宁政办发〔2009〕210号)规定执行,到期收回的资金继续支持发展潜力大、有市场前景的软件产业项目。
  (二)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对具有市场前景的自主知识产权软件创新产品项目,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和经济效益给予一定比例的项目补助;对已取得商业贷款且市场前景看好的项目,根据其贷款总额,按1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补助,期限原则上为1年。支持企业与区内外大专院校联合成立软件研发机构和软件项目课题组,对研发机构或课题组的科研课题,科技三项费给予优先支持。
  (三)支持企业提高综合竞争力。今后凡通过 CMMI、CMM4、CMM5等相关国际标准认证的企业,除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09〕20号)规定的奖励标准奖励外,对其中通过CMM4、CMM5以上认证的软件企业,给予适当认证费用补贴。
  (四)鼓励企业开发优秀产品。自 2010 年起,对获得国家部委认可并在一个行业系统内推广的优秀软件产品,给予企业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优秀软件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组织评选的“优秀系统集成企业”、“优秀软件企业”和“优秀软件产品”荣誉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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