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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业园区统计考核和评价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业园区统计考核和评价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8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做好全区工业园区统计、考核和评价工作,进一步发挥工业园区在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方面的作用,促进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考核和评价范围
  经国务院核准、公告或经自治区批准予以保留的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基地,共计21家,纳入统计、考核和评价范围。包括: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灵武羊绒产业园区、永宁工业园区、贺兰工业园区、银川兴庆科技园、石嘴山工业园区(含红果子工业园区)、石嘴山经济开发区、平罗工业园区、宁夏精细化工基地、吴忠太阳山开发区、吴忠金积工业园区、吴忠红寺堡工业园区、同心羊绒产业园区、盐池工业园区、青铜峡新材料产业基地、固原经济开发区、固原清水河工业园区、中卫工业园区、中宁工业园区(含石空工业园区)、海原工业园区。
  固原盐化工扶贫循环经济示范园、金凤工业集中区等工业园区,将根据有关程序逐步纳入统计、考核和评价范围。
  二、统计、考核和评价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公正、公开、科学、有效的原则。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向社会公开,结果向社会公布,兼顾园区经济总量规模、发展速度与质量效益。
  2.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工业园区的建设发展,除依据经济发展数据指标进行定量考核外,还围绕工业园区管理服务、公共平台、创业环境方面进行定性考核评价。
  3.坚持季度监测分析和年度考核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工业园区实行季度监测分析、跟踪指导,及时协调解决运行难题。实行年度考核评价,并与奖励扶持挂钩。
  (二)统计办法。
  工业园区重要经济指标的统计,按照自治区统计局《宁夏工业园区统计报表制度》明确的统计口径、内容及方法实施。各工业园区要安排专人负责,认真填写《工业园区主要经济指标》(见附件1)、《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表》(见附件2)、《工业园区优势特色产业表》(见附件3),于季后10日内报自治区统计局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自治区统计局会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工业园区建设发展情况进行逐季分析、监测,及时编发季度和年度《工业园区(开发区)经济发展报告》,并通报自治区工业园区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合力指导促进园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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