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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金牌工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待遇
  (十二)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席技师在管理期间,按规定发放自治区政府津贴;金牌工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总工会按8∶2比例分别承担。
  (十三)自治区金牌工人、首席技师名单纳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库,自治区每年组织部分首席技师、金牌工人参加政治理论培训、区情国情考察、咨询、休假等活动。
  (十四)所在企业和单位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金牌工人、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十五)各市、产业厅局及企业每年组织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查体时,安排宁夏回族自治区金牌工人、首席技师参加。
  五、管理
  (十六)充分发挥宁夏回族自治区金牌工人、首席技师在企业、公共建设领域,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1.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总工会根据需要组织金牌工人、首席技师承担公共建设、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承担“名师带徒”,进行人才培养。
  2.在不同行业选择建立“宁夏回族自治区金牌工人、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宁夏回族自治区金牌工人、首席技师承担职工技能培训和社会服务任务,参与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
  3.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宁夏回族自治区金牌工人、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技术交流。
  4. 宁夏回族自治区金牌工人、首席技师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予以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十七)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金牌工人、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
  1.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立宁夏回族自治区金牌工人、首席技师档案,会同有关单位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金牌工人、首席技师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
  2.在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不再享受有关待遇;有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者,报经自治区金牌工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3.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选拔。
  六、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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