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完善教师和校长交流制度。县(市、区)要建立完善公办中小学教师和校长定期交流和轮岗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服务、农村中小学教师到城镇中小学跟班学习制度和区域内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学科教师流动教学制度,广泛开展送教下乡活动,推动校长和教师在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合理流动,鼓励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任职、任教。
12.鼓励教师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对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特别是边远山区、贫困地区学校任教实行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发放特殊津贴,对财政困难县(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实行专项补贴。各市、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对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的特殊津贴。
13.切实保障和提高教师待遇。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落实到位。通过择优招聘、辞退补偿、纳入社保等政策措施,妥善解决现有代课人员问题,坚决制止聘用新的代课人员。
四、深化机制改革,加大经费投入,切实保障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14.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各级政府要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把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费政策,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相应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15.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确保中央和地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金全部及时落实到位。积极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改革和财务公开制度,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严格按照要求编制学校预算,将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确保资金分配使用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
16.加强对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管理。各级税务部门要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支出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抵顶正常的财政拨款。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由教育、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17.做好“普九”债务化解后的政策完善工作。在“普九”债务基本化解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制止发生新的义务教育债务的稳定机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对涉及农村义务教育的建设项目由县级政府统筹考虑,确需建设的由政府安排资金统筹解决。今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