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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0年省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附件2:
  2010年省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
  为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2010年继续安排省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资金管理,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扶持对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且近三年没有得到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资金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扶持内容。包括社员培训、标准化生产、品牌培育、生产设施、产品营销以及为社员提供各种技术服务等,在同等条件下,水稻、水产、水果、油茶类合作社以及为农业生产提供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如农机、植保、专业造林等)的合作社优先。对2009年项目扶持的A类合作社,省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视考核情况适当予以扶持。
  二、 申报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依法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时间在两年以上(时间计算从工商登记日起到该方案下发日止),合作社法人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齐全。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合作社牌子,有独立的银行账号。
  3、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社员总数在60个以上(必须为工商登记实有户数)。
  (二)优势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明显优势:
  1、产业基础好。合作社涉及产业符合当地产业布局,是优势主导产业,生产专业化、布局区域化、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
  2、质量安全优。合作社标准化生产程度较高,社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已取得无公害农产品以上认证。
  3、品牌效益高。合作社有自主注册商标,获得省级以上驰名商标、知名品牌或入选“中国名牌农产品名录”者优先。
  4、融资能力强。合作社取得金融部门信贷支持,在授信贷款额度内,合作社及其成员以优惠利率取得各类金融部门贷款扶持。
  5、服务内容全。合作社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等全方位服务,农资统一供应率在百分之六十以上,产品统一销售率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及时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对为农业生产提供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的合作社,服务应达到一定规模,收费合理,信誉良好,群众满意。
  6、带动农户多。合作社有较大成员规模,成员总数不少于60户。带动非成员农户较多,产业化经营特征明显。
  7、社会效果好。合作社在当地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公众评价高,为基层民主管理和社会和谐作出积极贡献。成员户均收入比当地非成员户均收入高出百分之二十以上。
  8、财务规范化。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基础扎实,有完整的成员账户,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交易情况等资料记录准确无误,收益分配机制较好。
  9、管理民主实。合作社真正实行民主管理,成员大会记录全,重大事项经民主决策,组织机构民主选举产生,股金设置合理。
  10、发展后劲足。合作社注重建立良好的内部积累和风险保障机制,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 评分标准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合作社,按下列标准进行评分。总分:100分。
  1、合理认购股金。注册资金在60万元以上,每个社员以现金认购股金在1万元以上(以社员股金帐户、银行存款及现金账户三者相互印证为准)。10分。
  2、统一技术服务。做好农业投入品的统一采购、供应服务(以合作社统一采购时取得的发票为准)。为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培训每年五次以上(以培训人员花名册为准)。20分。
  3、统一产品销售。与超市、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订单形式建立销售网络,社员产品80%以上经合作社销售(以对外销售实际履行的订单和社员的交货凭证为准)。20分。
  4、统一品牌经营。有自主商标品牌,社员统一使用,产品打入国内国际市场,必须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以上论证(以取得的相关证件为准)。20分
  5、会计制度健全。核算程序规范,报帐手续齐全,科目应用正确,各项凭证合法,会计报表全面、真实、准确,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收益分配(以相关原始资料为准)。20分。
  6、实行民主管理。每年召开社员大会三次以上,并有完整会议记录(以检查会议纪录为准),重大事项认真执行民主决策制度,坚持按“一人一票”制进行表决。10分。
  四、 评审推荐
  1、各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在突出产业特色,综合考虑行业平衡的基础上,推荐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报市级农业、财政部门。
  2、设区市农业、财政部门对照评分标准并组织有关人员对入选合作社进行评比打分。
  3、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对设区市评分结果进行复审,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入选合作社名单,并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7天。
  五、扶持标准及使用方向
  1、扶持标准
  每个扶持项目为10-15万元。
  2、资金使用范围
  根据集中使用的原则,合作社在下列各项中选择1-2项进行申报。
  (1)发展生产改善基础设施建设。购置农产品加工、分级、储存、运销设备,引进良种和推广实用技术,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
  (2)成员教育培训。开展互助合作知识培训、法律宣传和培训、生产加工技术和市场营销知识培训等。
  (3)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统一生产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4)开展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支持合作社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或地理标识认证,鼓励合作社争创国家及省级著名商标品牌称号。
  (5)市场营销和农业技术推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广使用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开展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在城市设立销售窗口和“农超对接”、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出口创汇。
  项目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不得发放人员工资、福利和奖金,不得购置交通工具,不得用于旅游、娱乐消费等费用。
  六、项目审报
  (一)指标分配
  按照“指标到县,管理在市,统筹在省”的原则,由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将指标下达到各县(市、区),重点依据辖区内合作社实际发展数并结合规范化建设情况综合考虑。
  (二)申报程序
  1、县级农业、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章程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在资金使用范围内,集中申请1-2个项目任务,填报项目申报书(格式见附件3),报送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并考核同意上报的合作社,在指标范围内将项目申报书随同正式申报文件,报送设区市农业、财政部门。
  2、设区市农业、财政部门对县级农业、财政部门上报的合作社项目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打分,按得分排序,在省下达的申报指标内择优推荐,并将项目申报书随同正式申报文件报送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市、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在申报过程中,要注意行业平衡,如用水合作社、林业合作社也要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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