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查方式。省、市、县三级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以联合行动的方式,对全省农、林、水三个部门开展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与“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同时进行。
(四)检查处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违规问题,由本级财政部门就地下发处理处罚决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问题,由省财政厅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三、检查材料的撰写和上报
检查结束后,各设区市财政局要及时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于2010年9月31日前将下列材料(附电子文本)报省财政监督检查局:
(一)检查总结及检查汇总表。检查总结包括各市财政局直接检查和组织市县财政部门开展检查的整体情况。检查总结要突出检查工作思路和取得的成效,认真提炼检查经验和有效做法,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财政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截至上报日,各地已经下发的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处理处罚决定。对于上报日之后下发的处理处罚决定,应按省财政厅的要求补充上报。
(三)检查简报、调研报告、典型案例等其他相关材料。
省直管县财政局向省财政监督检查局报送有关材料时,应同时上报设区市财政局。设区市财政局应认真将上述材料整理汇总,并装订成册后一并上报。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大对市县财政部门的指导力度,省厅将通过实地巡视督导、扩大新闻宣传、加强考核评比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完善会计监督上下联动机制,有效扩大会计监督检查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
(二)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各级财政部门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必须实行公示制度,要在被检查单位显著地方张贴《财政监督检查通告》,告示检查时间、内容、要求等检查有关事项,告知廉政建设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省财政厅委托设区市财政局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收支和执业质量开展检查,是一项工作创新举措,设区市财政局尤其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依法实施,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三)进一步形成监管合力。省财政厅将加强与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沟通协作,继续派员参加专员办组织开展对中央驻赣重点行业和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当地有关监管部门的联系,通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互相沟通检查名单等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努力实现监督资源互补,切实形成联合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