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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粮食局关于开展政策性粮食销售专项检查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的通知

贵州省粮食局关于开展政策性粮食销售专项检查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市、州、地粮食局(商务和粮食局):

  为保证粮食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确保国家粮食调控政策落实到位,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关于开展政策性粮食销售专项检查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的通知》(国粮检〔2010〕106号)要求,决定在我省范围内开展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从事稻谷、玉米和小麦购销活动的各类粮食经营、加工和转化企业,主要是国家政策性粮食(包括最低收购价、国家临时存储、中央储备等政策性粮食,下同)承储企业、竞买国家政策性粮食的企业。重点检查2010年3月11日以来参与东北地区临储粳稻定向销售和2010年4月13日以来参与东北地区临储玉米竞价销售的购买企业和有关承储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承储企业(包括负责贷款的承储库和实际储存库点)是否按照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积极出库,是否设置障碍或以不当理由影响出库,是否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是否违规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的粮食,是否在东北粳稻(2010年3月11日后成交的)和玉米(2010年5月18日后成交的)合同规定的出库时间到期后,违规为购买企业代保管粮食。

  (二)东北粳稻指定购买企业是否在规定时间(30天内)将所竞买粳稻从承储企业完成提货,是否在规定时间(90天内,含30天交货期)运回本省(市)自行加工成大米,并按照不高于当地省级粮食和价格部门核定的本企业2010年2月上旬粳米(同等级)平均出厂价格水平投放本地市场,是否转卖稻谷。要对指定的所有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核查企业竞买粳稻数量、出库数量、运回本企业数量、运输凭证、运费单据、目前加工大米销售和投放数量及流向(批发市场、超市等)、加工稻谷用电量等情况。

  东北玉米购买企业是否在30天内将所竞买玉米从承储企业完成提货;从5月18日起,购买企业所购买的玉米是否全部用于本企业自用,是否转卖玉米;从6月1日起,购买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含酒精、淀粉等深加工产品,所购买的玉米是否全部用于本企业生产饲料和养殖,是否转卖玉米;购买企业是否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包括《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日加工饲料生产能力和玉米日需求量情况、养殖企业饲养家畜、家禽的数量及玉米日需求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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