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的通知
(辽地税发【2010】第1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为了进一步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精神,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税款征缴:
一、证券机构预扣预缴
(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证券机构对限售股转让所得均采取预扣预缴的方式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对采取预扣预缴方式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证券机构,暂不要求提供电子申报数据,一律由各地申报大厅窗口受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证劵机构预扣预缴申报时,应根据证劵机构提供的《综合申报表》录入系统后,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在录入《综合申报表》后,还必须同时录入《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否则将导致纳税人无法进行税款清算。
(四)对证劵机构每次(月)预扣预缴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分次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证劵机构对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得分笔缴纳税款,必须一次性缴纳。
(五)主管税务机关在确认证劵机构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全额缴入国库后,由主管税务机关计会部门按照证劵机构提供的《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分纳税人开具《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并负责通知证劵机构领取,由证劵机构分发给纳税人。
二、税款清算
(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时,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准确、完整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2、加盖证劵机构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
3、《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
4、个人身份证件原件;
5、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
6、《退税(费)审批表》(需要退税的纳税人填写)。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纳税人的清算申报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资料的有效性,分别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