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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建设工程造价,征收率原则上定为2%,各市政府可按当地实际适当调整。在全部社会保险费收入中,各险种所占份额由各市政府按当地各险种实际费率确定。

  省域内所有建设单位,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及资金来源,均为社会保险费纳费人,各级地税机关按照建筑工程所在地实行属地征收管理。

  四、关于各种补贴项目的征费问题

  (一)关于洗理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费补贴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统字[1994]37号)文件规定,企业的洗理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征收社会保险费。

  (二)关于电话补贴、伙食补贴

  根据国家统计局《 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统办字[1998]120号)文件规定,各单位发给职工的伙食性补贴、电话补贴一律计入工资总额,征收社会保险费。

  (三)关于住房补贴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统制字[1992]80号)文件规定,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发给职工个人的房改补贴,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发给职工个人的住房提租补贴,不论其经费来源与发放办法如何,均应计入工资总额,征收社会保险费。

  五、关于商业保险营销员佣金的缴费问题

  对各类保险公司支付给在本企业参保的商业保险推销人员的佣金,以上月支付给营销员的佣金扣除40%的展业成本及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作为缴费基数,征收社会保险费。

  六、关于设定基数上限地区集中发放劳动报酬缴费基数的确定

  集中发放劳动报酬指企业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集中发放的奖金、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对这类企业,在每月按上月工资总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将集中发放的劳动报酬,合并计入全年已发放的工资总额,平均分劈到12个月,作为各月的缴费基数,在发放次月征收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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