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每月开展一次交通安全主题教育。配合公安部门坚决制止使用报废车辆、低速货车、拖拉机、三轮车等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
司法行政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容,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四、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规定
(一)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予以罚款处罚的,执行《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
(二)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员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的规定处理。
(三)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根据事故等级,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牵头,公安、安监、交通、监察等部门参加,迅速组织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和行政责任进行调查。
(四)凡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要向市政府做检查;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要向省政府做检查,该县(市、区)原则上不得被评为市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五)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负有领导、管理、审批、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车辆所有单位存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义务情形的,对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对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交通安全隐患突出、交通责任事故较多的车辆所有单位,公安部门应报请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力的,由安全生产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七)监察机关依法对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交通安全责任而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依法追究行政责任。